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小平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镇民初字第1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小平,委托代理人:李智保。被告: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能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平与被告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平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尚强

代书记员:王玉燕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