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青平。委托代理人谭耀光,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副主任。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江**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松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青平诉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青平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青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青平负担。
审判长:张敏人民陪审员:麦志文人民陪审员:彭玉莲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