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细志,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斌,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细志诉被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细志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细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义芳
书记员:叶小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