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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宣伟章与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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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伟章。委托代理人:蒋玲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根生。委托代理人:陈俊。委托代理人:黄晓婷。

上诉人宣伟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伟章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伟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宣伟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上诉人宣伟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楼俊审判员:吴伟

代书记员:徐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