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蒋某。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财产补偿款1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主动履行1000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