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被执行人赵X。
本院在执行周X与赵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X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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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被执行人赵X。
本院在执行周X与赵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X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