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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永安与魏翠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阎法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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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吉永安,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翠玲,又名武唯,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吉永安依据生效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魏翠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魏翠玲应给付吉永安案件款21357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翠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博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