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孙某。
丁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二.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孙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