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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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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孙某。

丁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二.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孙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