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3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67年1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贺某某搬出所住房屋及其物品。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贺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搬离房屋及其物品,并交付给申请人罗某某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9)安汉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王涛代理审判员:周宏
书记员:杨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