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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英诉被执行人王亚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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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英,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亚君,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王亚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保民二终字第855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保民二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