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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3)涿刑初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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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陇县,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22时30分许,在涿州市开发区海天之恋歌厅门口,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已上网追逃)等人,因琐事与来歌厅唱歌的王某甲、代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1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转刑事案件处理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海天之恋歌厅服务生朱某某报案,2013年8月27日公安人员将刘某甲抓获。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8日22时左右,他正在歌厅一楼值班,看见从楼上下来十多个客人往外走,他们主任朱某某也跟了出来,具体发生什么事不清楚。到了歌厅门口外面,他看见这些人把朱某某打倒在地,他就出来把朱某某拉了起来。这些人就把他也围了起来,开始打他和朱某某,没过一会,从歌厅又出来四五个服务生,手里拿着镐把,朱某某喊了一声放下镐把,服务生就放下了镐把,然后他们就和这些客人打在一起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歌厅参与打架的人有朱某某、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其他人记不清了。他不知道打到谁了,打在什么部位,当时人多比较乱。他知道朱某某的胳膊受了点伤,其他的不太清楚。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他和朋友代某某、王某乙等人到海天之恋KTV唱歌,结完帐后,他和对象最后往外走,出来以后一回头,就不知道被什么东西打了面部一下,然后警察就到了,他就被送到医院了。打他的人身高一米七,年龄20岁左右,有点胖。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上22时30分许,他和几个朋友去海天之恋歌厅唱歌,包厢里的电脑死机了,他们就在包厢里喝酒。过了一会,服务生来了没弄好,他们就叫经理,经理来了以后他们说不唱了。他们就倒吧台结账,结完帐他们往外走,到了门口以后,从歌厅出来几个服务生,手里拿着棍子,不让他们走,然后就打起来了,后来警察就到了。一个服务生(身高一米七,年龄20岁左右,中等身材)打了他面部一拳。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上22时左右,他在歌厅KTV二楼往包厢里面送餐点,出来后发现走廊一个人也没有了,他就到一楼看什么情况。到一楼后看见门外在打架,有几个人正在打他们的主管朱某某,他们出去以后就不打了。他们就和朱某某一起准备回去,后来不知怎么又打起来了,有人打了他面部一拳,踹了他一脚,然后警察就到了。对方有十来个人,有几个人对朱某某拳打脚踢,后来有个人还拿着刀对着他们又比划又骂,朱某某往他们这边跑的时候跟对方发生推搡了。歌厅这边大概有七八个人出去,谁动手打了他没看清,他自己没动手打对方。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22时左右,歌厅211房间的客人说电脑死机了,他就进去了,客人说让歌厅退钱。他说先修好了再说退钱的事,他就把电脑给修好了。这时有两个客人上来就打他胸部两拳,他就出来报警了。领班就去211房间,跟那些人说退钱的事,那些人就到了吧台,因为收银员没退钱,有一个人就打了收银员陈某某,打完之后那些人就要走。因为他报警了,所以他就拦住那些人不让走,这时几个人就把他拉到门外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一个人拿了刀子。歌厅服务员见到对方打他,就拿着棍子出来,与那帮人互相拳打脚踢起来,派出所的警察就来把他们制止住了。歌厅参与打架的服务员有刘某甲、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他们拿着棍子出来的,但没有用棍子打,只是和对方拳打脚踢。对方一个瘦高个子的男子打的陈某某,用水晶桌牌打的陈某某头部。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上,王某乙宾的妻子过生日,他们去海天之恋歌厅唱歌,22时许,他们下楼结账,等到他下楼时,他们一起的人在一楼大厅正和服务生吵架,他看到吧台女服务员用手机给他们这些人录像,他就走到吧台前,拿起吧台上的水晶牌朝录像的女服务员头部打了一下。之后,他就离开了,后来发生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们唱歌的人有杨某某、代某某、王某甲,其他人他不认识。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上22时30分许,她在前台收银,看见有一伙人从楼上下来,然后到前台说包房的设备有故障,时断时续,想把买酒水钱要回去。她说房费可以不收了,但酒水钱不能退。然后她把领班郑某某叫下来,郑某某给他们解释,有两个人继续跟她要钱,说着还拿起前台亚克力的桌牌和烟缸砸她的左侧额头,她当时捂着额头蹲在柜台里面,起来的时候,那些人已经出去了。他们在外面打架,她没看见。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22时许,他正在二楼搞卫生,听到一楼大厅有人吵架,他就到二楼楼梯往下看,有五六个人用吧台上的对讲机砸吧台的收银员,领班上前阻止,把那些客人劝出大厅,那些人就在大厅外面叫骂,他就回二楼包房继续收拾卫生。刚回去就听到有人喊全下去,他就跟着下去,到门口看见几个服务生和外面的人打起来了,他就跟他们一起打,然后那些人就跑了。他们就站在门口,对方又有十几个人往门口来,警察就来了。那几个人又冲过来指着他说打那些人了,那些人就把他围起来打,他也还手了。然后警察制止住了,让他们回大厅。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与陈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1、证人王某乙、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与代某某、王某甲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2、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王某甲、刘某乙辨认出刘某甲就是殴打王某甲的人;代某某辨认出于某某就是殴打他的人。13、公(涿)鉴(法医)字(2013)0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经鉴定,王某甲鼻外伤,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14、收条、谅解书证实,2013年11月19日,王某甲与刘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甲一次性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20000元。15、户籍证明信证实,刘某甲出生时间是1990年9月6日。16、开发区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打架时刘某甲等人用的棍子未找到;因打架现场不在海天之恋歌厅监控范围内,所以没有现场视频资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筱丽审判员:郑晓凤人民陪审员:刘建伟

书记员: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