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涿州市。2003年6月10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晓凤
书记员: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