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淑玲,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淑玲与被执行人李鹏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建新
书记员:王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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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骆淑玲,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淑玲与被执行人李鹏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建新
书记员:王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