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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新建与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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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新建。被执行人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利舟,该公司总经理。

胡新建与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新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1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