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琴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琴与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裁字(2012)122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2号地下室,第7至13层、第17、18层和第19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本案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裁字(2012)12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