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艳娜与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行执字第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艳娜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荣

申请执行人蒋艳娜与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24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2号地下室,第7至13层、第17、18层和第19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本案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2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