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