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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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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