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00号罗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调处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罗某某彩礼30000元及“三金”折价款5000元,共计35000元;返还原告罗某某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于2013年6月9前一次付清。同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3年6月18日将案件款35000元、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及案件受理费117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