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原告徐萌被执行人刘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萌与被执行人刘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1、刘忠返还徐萌25英寸彩电一台;2、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忠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璟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