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景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5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弥刚鹏代理审判员:郭荣清代理审判员:王建锋

书记员:杨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