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弥刚鹏代理审判员:郭荣清代理审判员:王建锋
书记员:杨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弥刚鹏代理审判员:郭荣清代理审判员:王建锋
书记员:杨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