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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与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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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白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陈某与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白某应补偿申请执行人陈某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