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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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