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某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车延新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