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安万寿路中药材市场北二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药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常小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市翔宇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司法路**。法定代表人刘安常,该工程处处长。被执行人西北酒行,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甲字副** 法定代表人常渊,该酒行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市翔宇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翔宇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西北酒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0)陕经二终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翔宇工程处于200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西安万寿路中药材市场北二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北二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市场北二区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西安万寿路中药材市场北二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