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巨建利,1962年2月17目出生。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法定代表人贺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巨建利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巨建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