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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鸿武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裁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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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鸿武。申请执行人侯淑慧。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现西安市草滩生态区尚稷路农业总公司办公大楼后楼。法定代表人袁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卢鸿武、侯淑慧与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鸿武、侯淑慧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