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翠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
法定发表人刘平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郁,该公司董事长。西安翠薇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3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翠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3月21日送达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对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34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