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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明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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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明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馨鑫家苑1-1201。法定代表人闫泽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齐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兴盛园**。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明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齐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明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6274.2元及仲裁费1614元。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齐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