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廉德录,男。被执行人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赵建党,系该处主任。
廉德录申请执行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6)白水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廉德录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廉德录与被执行人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次性付廉德录10000元整,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白水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