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白水县新兴路中瑞大厦五楼被执行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白水县新兴路西段。xxx与xxx有线电视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广告费22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元月16日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元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xxx给付xxx24000元,其余部分xxx自愿放弃,执行费用由xxx承担,该款项已当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景军民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