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本正,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德荣,男,汉族。
申请人李本正与被执行人高德荣股份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本正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终结执行。2013年11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高德荣所有的“白水县仓颉路中段西侧房产”进行查封,2013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清付申请人235000元,案件执行终结,该案款申请人已领取。2103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高德荣房产解除查封。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