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水县尧禾镇尧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义华,男,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孙冠军,男,汉族。
申请人白水县尧禾镇尧禾村三组与被执行人孙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08号、00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水县尧禾镇尧禾村三组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冠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院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义务,2013年9月17日申请人将返还被告孙冠军已付款74000元交到执行局帐户,申请人自行处理第四户庄基。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孙冠军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08、00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