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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里真与石泉煤井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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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里真,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海泉,男,汉族。

朱里真与石泉煤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白水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里真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石海泉,但被执行人之妻表明石海泉已外出打工达一月左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石海泉之妻履行法律义务200元整,剩余部分44800元待石海泉回来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11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