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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陆云凯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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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陆云凯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2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为申请执行人陆云凯办理河池市XX路XX号XX房房屋权属证书,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给予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已给予办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