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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腾、侯小丽、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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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负责人高勇,行长。被执行人高腾。被执行人侯小丽。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腾、侯小丽、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7423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94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腾、侯小丽偿还借款本金455222.18元、利息9132.9元(截止2013年6月26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腾所有的陕XX**奔驰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