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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与高科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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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负责人:吴秋玉,主任被执行人:高科仁

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与高科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科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科仁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科仁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