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负责人:吴秋玉,主任被执行人:高科仁
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与高科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科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科仁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科仁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