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法定代表人陈根虎,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周至县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洲,总经理。
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八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履行了给付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八万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