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负责人:陈宏建,行长。被执行人:刘增全。被执行人:崔志红。被执行人:罗晓兵。被执行人:高剑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与刘增全、崔志红、罗晓兵、高剑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增全、崔志红、罗晓兵、高剑锋偿款贷款138838.75元及利息6090.10元、罚息348.88元以及至偿还日的利息、罚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增全、崔志红、罗晓兵、高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