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电信小区**。法定代表人:钟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 法定代表人:王瑞春,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杏山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宝全,总经理。
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