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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军、沈冬梅、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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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负责人:高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刚委托代理人:高宏霞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沈冬梅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裕朗国际** 法定代表人:王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军、沈冬梅、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0472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60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沈冬梅、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总计49377.99元。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执行人张军、沈冬梅追偿,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0472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606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