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成文,男。被执行人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水厂路南侧**旺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钊,总经理。
林成文与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成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9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和诉讼费139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林成文3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底之前支付于林成文15000元,于2013年10月底支付林成文15000元,于2013年11月底支付林成文20931元,如按上履行完毕,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