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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申请执行廖某某、莫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蒙法执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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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汉族,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莫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百炼执行员姚福光执行员黄世友

书记员:蒲新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