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汉族,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莫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百炼执行员姚福光执行员黄世友
书记员:蒲新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