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坚茂。被执行人深圳市磐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东。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已支付),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578520.5元,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付款,则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按未付款总价每天千分之三标准向计算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65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磐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0万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