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纪红,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谭震,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黄纪红及担保人曾良兵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景新花园景晖阁1F号房产。[原查封案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震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车辆档案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