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科凌力医学软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国城花园1-6G、6F。法定代表人KEWEILI,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自编**楼第**。法定代表人韦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顾问费78000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