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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科凌力医学软件(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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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科凌力医学软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国城花园1-6G、6F。法定代表人KEWEILI,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广东医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自编**楼第**。法定代表人韦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顾问费78000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