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丽,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赖向军,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定本案债权债务为人民币9万元;二、其中5万元于2013年7月18日由申请执行人开立收据从法院领取,余款1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由被执行人付至法院,剩余3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至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赖向军名下银行帐号的查封;四、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执行;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闫钰执行员丘碧丽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唐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