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1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博,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红。

申请执行人肖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3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2068.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40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77,723.82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