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鱼斗路**。法定代表人:胡双龙,经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捷瑞智能大厦**** 负责人:蔡新樟,总经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
陕西宏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