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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存理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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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存理,男。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董事长。

韩存理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存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房款等各项费用77396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韩存理787152.84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