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存理,男。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董事长。
韩存理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存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房款等各项费用77396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韩存理787152.84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