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创新大厦S817。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永军,男。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永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永军支付房款、诉讼费3129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53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